12月16日,新增了多項提示性條款的新版《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》、《北京市商品房現(xiàn)房買賣合同》示范文本出爐,將于2017年1月1日生效。新的示范文本細化了商品房的交付條件,要求出賣人對房屋權屬的合法性、不存在一房兩賣、不存在司法查封和限制轉讓三種情形進行承諾。
修改1 細化商品房交付條件
此次示范文本中,進一步細化合同中對于擬購商品房所在項目內的相關基礎設施設備、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的約定,提示雙方當事人實現(xiàn)明確約定交付時間、交付條件和違約責任。將基礎設施設備分為“達到正常使用條件”和“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”兩類。針對這兩類設施分別增加了相應的違約條款,對于必須“達到正常使用條件”的基礎設施設備,如出賣人采取措施后仍無法達到使用條件的,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。
將房屋質量問題劃分為“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”、“其他質量問題”、“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”和“民用建筑節(jié)能措施”四類主要問題,并分別設置了違約責任的條款,對于房屋主體結構、地基基礎不合格,不符合國家及行業(yè)標準,屬于房屋重大質量問題,買受人在解除合同的同時,可以要求出賣人給予賠償。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房屋質量問題,如經更換、修理,仍然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,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。對于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,增加了“及時更換、重作、修理”的處理方式。
修改2 明確懲罰性賠償責任
為保證出賣人對所售房屋享有合法權利,避免出現(xiàn)“一房兩賣”的情況,新示范文本將“房屋權利狀況承諾”單獨列為一條,要求出賣人對房屋權屬的合法性、不存在一房兩賣、不存在司法查封和限制轉讓三種情形進行承諾,并增加了對出賣人原因導致不能完成登記備案或不動產轉移登記的,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條款。
修改3 增加“預告登記”相關約定
根據(jù)《物權法》、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增加“預告登記”的相關約定,對買受人進行此項權利的提示,增加了“出賣人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并辦理完畢不動產轉移登記備案手續(xù),買受人可自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”的約定,有利于區(qū)分買賣雙方對于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。
修改4 明確出賣人保密義務
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加強買受人信息保護力度。很多開發(fā)商或銷售人員將買受人的信息泄露,買受人經常遭遇電話騷擾。因此在合同中明確規(guī)定保護買受人的信息非常重要。新示范文本增加買受人信息保護條款,明確出賣人對買受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。這將利于有效保護買受人個人隱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,最大限度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。